湖北省十堰市天门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十堰市天门商会
英文缩写: TUC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在十堰投资兴业的天门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团体,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运行机制。
第三条 指导思想:本会以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认真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天门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十堰天门两地发展与合作,为天门来十堰的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使在十堰的天门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湖北在中部崛起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十堰市工商联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十堰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十堰市车城西路63号天顺凯旋1号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依靠政府,促进十堰天门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天门来十堰的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二) 协助有关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士授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两地商务考察,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 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编写两地交流成果及其相关动态专业刊物,建立商会网站。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
(四) 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
(五) 团结天门籍在十堰投资的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须经工商部门核发登记的天门籍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吸收部分在工商企业工作的天门籍职业经理人、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属天门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 在十堰投资经营的天门籍工商企业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 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年度会费50000元
(二)执行会长年度会费40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年度会费30000元
(四)副会长年度会费30000元
(五) 监事长年度会费与付会长相同
(六)常务理事年度会费10000元
(七) 理事年度会费8000元
(八)会员年度会费6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1年不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 选举产生监事会;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十堰市工商联和十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本会工作;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十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履行本职职责。本会设会长1名,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 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 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三) 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会长班子的分工,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工作;
(四) 商讨,议定本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一贯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和工作在在十堰市各界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型等人才为我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业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委会)顾问和特邀会员。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委会主任可列席本会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为表彰和肯定曾担任过本会会长对商会工作的贡献,本会设立荣誉会长,任期与本届会长同步,可出席本会各种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常务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起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接受会长的授权,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的有关事宜;
(五) 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未经会长批准和理事会决定的,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理事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后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十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