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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天门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商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商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本商会章程,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十堰市天门商会财务管理,一千元以上开支实行常务副会长初审后报常务副会长会审签字入账,商会日常开支在一千元以内的由秘书长签字入账。并对会长会议负责相关收支帐项的说明与解释。

  二、商会公用经费之作为必须的工作、活动开支,不挪作它用,不借给个人使用。

  三、商会领导及工作人员差旅费,必须严格执行差旅费相关规定和标准;因公出按时间、地点及情况预借金额须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方可预借;出差人员返回单位3天内需结清借款和报销手续,对不结清者不再预借出差费用。

  四、需要报销时,所有支付的款项经办人必须正式发票背书送审(名目多者须附清单);财务人员需对作报销即已开支的票据进行认真审核,送常务副会长会审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核签字入账。

  五、对于商会财务开支问题,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作随意表态。凡大项开支(壹万元以上),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收支情况每两个月应在会长会议通报一次。

  六、财务人员应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按照“有多大脚穿多大鞋”的原则安排支出,并在会长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财务人员必须按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账相符、账务相符。负责财务的商会领导应按期检查财务人员的账目。

  八、会计、出纳职责条款,财务室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定并结合商会实际情况上墙。对财务公章、支票,密码实行分开管理。

  九、负责财务领导、财务部会计、出纳做好会费及时收入商会账户。

  十、如发现财务人员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坚决予以辞退。

  十堰市天门商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