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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推行集中办理丧事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丧事集中办理活动,根据国家、省关于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城区推行集中办理丧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的丧事活动统一集中到市殡仪服务中心(天门市殡仪馆内)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丧事为由,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焚香烧纸、燃放鞭炮或吹打弹唱。城区内各村、社区负责督促辖区内丧户到殡仪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丧事。

  二、殡仪服务中心承办遗体的运送。城区内的居民死亡后,其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殡仪服务中心接运遗体;在城区内的医院死亡的,由所在医院通知殡仪服务中心接运遗体,并依法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置。

  三、除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等经营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凡在城区主次干道内办理丧事破坏环境卫生,影响交通秩序,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凡在居民小区内办理丧事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所属村、社区予以规劝、制止。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员、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带头到市殡仪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丧事,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市殡仪服务中心要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对在市殡仪服务中心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丧事的,免收基本殡葬费用、普通守灵厅租金和3天的冷藏费。对在市殡仪服务中心为烈士、见义勇为牺牲者、因公死亡人员办理丧事的,免费提供殡葬礼仪服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城区违规办理丧事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28-5235500 5223026;市殡仪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28-5250444)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