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十堰市天门商会!

[请登录] [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新公告内容:十堰市天门商会关于授予 秀山智能等10个会员单位和个人 荣誉称号...

站内搜索:

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所说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近期出台的新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低于10万元(含)。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现在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了。   二是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纳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由于相当部分小微企业核算不健全,常常采用定率征收或定额征收的方式,以前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也能享受优惠,大大提高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举例说明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查账征收企业,按原规定适用20%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10*20%=2万元,享受优惠金额为10*25%-2=0.5万元;政策调整后,所得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10*50%*20%=1万元,享受优惠金额为10*25%-1=1.5万元。政策调整后比调整前多享受优惠1万元,享受优惠金额是调整前的3倍。   若是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核定征收企业,按原规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适用25%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政策调整后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缴企业所得税10*50%*20%=1万元,享受优惠金额为1.5万元。   四、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不需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享受优惠吗?   答:为了让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于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对于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六、查账征收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七、核定征收企业如何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对于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修订。在新的申报表正式下发之前,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省地税局拟在全省地税系统核心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人申报表(B类)》中增加相应优惠税率(10%、20%)栏次,纳税人可暂按修改后的申报表进行填列。   对符合条件的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新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和确定定额。已经完成2014年度定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对纳税人已按调整前定额缴纳的部分一并予以考虑和计算。   八、新办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优惠吗?   答:可以。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九、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错过优惠的,还能享受优惠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因各种原因在预缴时未享受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暨税务清结电子申报系统将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报优惠,就可以享受了。   十、新政策发文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如何衔接?   由于发文时间和申报表、申报软件修改等问题的原因,小型微利企业在《通知》和《公告》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所说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近期出台的新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低于10万元(含)。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现在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了。   二是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纳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由于相当部分小微企业核算不健全,常常采用定率征收或定额征收的方式,以前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也能享受优惠,大大提高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举例说明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查账征收企业,按原规定适用20%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10*20%=2万元,享受优惠金额为10*25%-2=0.5万元;政策调整后,所得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10*50%*20%=1万元,享受优惠金额为10*25%-1=1.5万元。政策调整后比调整前多享受优惠1万元,享受优惠金额是调整前的3倍。   若是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核定征收企业,按原规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适用25%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政策调整后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缴企业所得税10*50%*20%=1万元,享受优惠金额为1.5万元。   四、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不需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享受优惠吗?   答:为了让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于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对于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六、查账征收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七、核定征收企业如何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对于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修订。在新的申报表正式下发之前,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省地税局拟在全省地税系统核心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人申报表(B类)》中增加相应优惠税率(10%、20%)栏次,纳税人可暂按修改后的申报表进行填列。   对符合条件的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新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和确定定额。已经完成2014年度定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对纳税人已按调整前定额缴纳的部分一并予以考虑和计算。   八、新办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优惠吗?   答:可以。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九、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错过优惠的,还能享受优惠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因各种原因在预缴时未享受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暨税务清结电子申报系统将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报优惠,就可以享受了。   十、新政策发文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如何衔接?   由于发文时间和申报表、申报软件修改等问题的原因,小型微利企业在《通知》和《公告》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有了“大宝”,再生“二宝”。湖北的爸爸妈妈们,你们准备好了吗?3月27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湖北省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单独二孩”手续如何办理?政策出台前已经怀孕的“单独”夫妇是否受罚?这一新政将产生哪些影响?本报记者为您解读“单独二孩”新政。
  政策问答
  已经怀孕的“二孩”也合法
  问:
  如何确认单独家庭?
  答: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认为单独家庭。
  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问:
  “单独二孩”是分步骤放开,还是符合条件者一次性都放开?
  答:一次性放开,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也就是说,自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只要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都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问: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其再生育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
  “单独夫妇”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如何处理?
  答: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处理,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怀孕的单独家庭算不算政策外生育?
  答: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修改[;条例]决定》的时间,此后生育的,界定为政策内生育。
  问:
  现在单独家庭已经怀孕了,经医生检查是双胞胎,是否合法?
  答:合法。
  问:
  夫妻双方只有一人户籍在湖北,可否享受湖北的“单独二孩”政策?
  答:可以。
  链接:能生育二孩的6类家庭
  1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
  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5
  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再婚家庭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6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的,除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外,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只有独生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办指南
  填表只需几分钟 30天内发证
  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此外,还应提交单独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
  办理
  乡镇或者街道应当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自受理办证申请后,必须在30日内办结。(武汉市将时间压缩为15个工作日。)
  试点目击
  武汉市洪山区是我省“单独二孩”工作程序性试点区。3月27日下午,记者在该区卫生计生委看到,首批单独二孩《生育证》刚刚印制完成,证件为墨绿色封面,一共137本,该于今天交由下辖的9街道、1乡镇,发给首批已填写申请表的单独夫妇137对。他们也将成为我省首批获得单独二孩《生育证》的家庭。
  随后,我们又来到洪山区珞南街狮城名居社区,一位居民正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申请表。记者看到,仅一张表格需要填写,申请过程仅几分钟。工作人员说,申请“单独二孩”的程序非常简单,不过,除带齐相关证件,还要准备1张一家三口的合影。
  新闻背景
  人口困局催生“单独二孩”政策
  再不调整劳动人口将锐减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杨云彦3月27日介绍,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我省累计少生2000多万人。目前,我省总人口超过6000万,但劳动年龄人口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少儿占总人口比例已从2000年的24%下降到2010年的13.9%;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2010年为124.09,高居全国前4位,2013年仍然在118.45;49岁以上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逐年增多。“如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调整,几十年后劳动年龄人口锐减,老年人口比重过大,势必严重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影响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杨云彦认为,我省须尽早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计生基本国策没有动摇
  “单独二孩”,只不过是生育政策完善进程中的一个节点而已。它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有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并不意味着否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更不能否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杨有旺说,人口多,资源环境压力大,仍是基本国情和省情。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要在坚持基本国策的前提下进行。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三个不变”。
  “普遍二孩”尚无时间表
  “单独二孩”落地,让人们对“普遍二孩”有了期待。
  专家分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是为进一步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做准备、积累经验。
  目前,人们期望的“普遍二孩”,根本还没有时间表。
  附:我省人口政策的历次调整
  1984年,提出“开小口、堵大口、刹歪口”政策,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生育两个孩子,严禁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1988年,《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恩施州和长阳县、五峰县,实行稍宽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农村人口可生育2个孩子。
  1997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条例》进行修改,相继调整、取消了生育间隔期,规定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可生育第二胎,对再婚生育适当放宽条件等。
  2014年,允许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
  影响分析
  全省预计多生46.6万人
  逾七成夫妇愿意再生一个
  今年以来,洪山区就“单独二孩”提前启动入户调查登记。据初步统计,全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有3950对,其中有生育意愿的有2948对,占74.63%。
  全省调查的情况与此基本一致。据官方预测,我省现有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62.94万个,预测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这一数字对我省总体人口控制目标影响有限。“政策放开时间越早,堆积生育人群就越少。”杨云彦说,愿意生二孩的单独家庭,大部分将在政策调整后前4年出生,其中2014至2017年分别占3%、31%、25%和23%,“十二五”年均自然增长率可以控制在6.5‰的规划目标以内。
  之后的“十三五”时期,“考虑到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年均出生人口相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不到10万人,且逐年递减。”
  武汉市进行的测算分析显示,未来5年内,预计该市将累计增加出生约10.3万人。
  养育成本成为生育阻力
  记者调查发现,面临政策利好,不少人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二孩”的生育成本。不断攀升的生育成本让不少有意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犹豫。
  29岁的武汉市民刘露生下儿子不到5个月,但这位新妈妈仍然十分关注“单独二孩”政策。作为独生子女的她本打算在32岁之前再生一个孩子,“但是养孩子的花费太高了,不算当时住院生产的费用,这几个月我们都花了快4万了。”刘露说,尽管自己和丈夫每个月的收入也不算低,“生了就要把孩子养好,所以我们还是只有再看看。”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民众与刘露持有相同的看法。网友“幸福制造者”说:“二孩?不敢生,养不活呀。”网友“小点点”则表示,“生不起,我们能把第一个带好就不错了。”
  有媒体曾报道,一个普通的武汉家庭,从孕育到培养孩子大学毕业找到工作,至少需要70万元。这个数字显然有夸大之嫌,但生育“二孩”的经济压力,也是客观存在的。
  此外,医院床位、幼儿入园难等问题都成为动摇“单独”家庭再生育的因素。
  武汉医疗、教育面临冲击
  对于一些人担心的“二孩”到来会加剧教育、医疗、就业等资源紧张,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认为,不会影响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不会对我省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人口学专家的评估,实施“单独二孩”后,在生育数量、出生缺陷发生率等方面风险都是可控的;在分娩接纳能力、小学入学方面,全省也没有问题,但武汉需要防控冲击。
  武汉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该市仍处在第四次生育高峰期内,“单独二孩”政策的启动实施后,明年迎来新一波生育高峰,增加出生人数约2.7万人,这将给住院分娩、儿童保健以及随后的入园、入学带来较大压力,建议符合条件的夫妇尽量错开生育高峰,该市也将升级公共服务,及时应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