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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天门商会会费缴纳办法(试行草案)

   (2014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十堰市天门商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参照兄弟商会收费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天门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商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和支持商会工作的重要表现。

  第三条 按照《十堰市天门商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商会会员均须按《十堰市天门商会会费缴纳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正式生效。

  第五条 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商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报送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会员会费实行每年度一次性缴纳制度。会员按性质及在商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不同,实行级差会费标准。

  第七条 会费标准

  1、 会长年度会费50000元

  2、 执行会长年度会费40000元

  3、 常务副会长年度会费30000元

  4、 副会长年度会费20000元

  5、 监事长年度会费与副会长相同

  6、 常务理事年度会费10000元

  7、 理事年度会费8000元

  8、 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

  第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需交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交纳会费时间一般在上半年。

  第十条 会员交纳会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交纳会费,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仍不交纳或一年内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商会的名誉会长、总顾问、名誉副会长及顾问不在缴纳会费之内。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十堰市天门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商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会务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第十五条 商会会费必须专款专用,建立专门账户,建立会费收支账目。年度结余会费,转入下年度使用。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员交纳会费时,可通过银行寄到商会专用账号或会员本人直接到商会秘书处交纳。

  第十六条 商会各项开支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2000元以下开支,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会长审批。大项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严格控制招待费用,不铺张浪费,除必要的招待外,一般招待原则上是自助餐。

  第十七条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按规定在社会团体年检时间向十堰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