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
湖北省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原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到500元。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达不到建账建制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执行。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对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报告,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定期减税或免税。
支持小微企业资产重组优惠政策
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高新技术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
对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
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小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减免
经认定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小型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两免三减半
对我国境内的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创投企业应税所得抵免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部分金融保险业减按3%征营业税
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