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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上下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各县(市)区利用外资年均增幅原则上不低于15%;利用市外境内资金年均增幅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每年要新引进一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下同)3000万元以上的落地项目。具体年度招商任务每年另行下达。
  (二)市属招商引资责任部门每年新引进落地产业项目不少于1个。投资要求: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注册资本分别在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在1000万元、3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责任部门名单及年度任务每年另行下达。
  (三)市级领导每人每年要引荐5家以上知名企业高层来我市投资考察;协助和支持分管部门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
  二、工作职责
  (四)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与市属招商引资责任部门一把手是招商引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年度招商成果纳入其政绩考核。
  (五)市招商局(办)负责全市招商政策与规划拟订,目标任务分解与考核,重大招商活动组织与实施,投资环境与项目推介,招商业务指导与培训,投资信息收集、分办与对接,招商成果汇总与通报,重大项目督办与协调推进等工作。
  (六)市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商务局、科技局、旅游局、药监局、机械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轻工行业投资促进中心分别加挂新能源、电子信息、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文化旅游、生物医药、汽车与装备、轻工等9个产业招商办公室,全面负责对应领域产业招商工作。市驻京办、驻汉办、驻深办和市工商联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工作职能。市级分管联系领导负责相关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市属各招商引资责任部门要抽调一名县级领导和2至3名工作人员组成专班,专职招商。
  (七)市监察局负责牵头治理整顿投资软环境,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明确收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完善招商产业指导目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项目用地规划,落实用地指标;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条件审批和环评相关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编制产业现行税收科目与标准(含优惠政策);市金融部门负责组织银企对接,搭建融资平台;市物价局负责核定收费性项目及标准;市人社局负责招商企业用工招聘与培训;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收集十堰籍在外和曾在十堰工作过的成功人士信息;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项目落地相关工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招商引资和重大招商项目推进情况。
  (八)市公安局对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招商项目(企业)派驻驻勤民警,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治安环境和正常施工及生产经营秩序的维护,指导企业建立内保制度,落实内部保卫措施,做好内部安全防范。民警驻勤第一责任人城区为各分局局长,第二责任人为项目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具体责任人为驻勤民警。
  (九)对已落户十堰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首次轻微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应以教育为主,帮助其尽快纠正,实行“首违不罚”。
  三、工作流程
  (十)全市逐级建立“全员海量收集投资信息—招商局(办)按产业归类分解—产业招商产业专班跟进洽谈—项目评估论证—联席会议确定项目推进事宜—签订合同—县(市)区负责项目落地与手续代办—包保领导与项目秘书帮办服务—招商局(办)后续综合协调”的招商引资专业化服务体系。
  (十一)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评估会议由项目对应产业分管副市长召集,市招商局(办)、相关产业招商办公室、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住建、经信、安监、税务、拟落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拟落户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项目,综合评估其可行性,明确项目洽谈要件。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分管副市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评估会议已评估且具备签订合作合同的项目实行集体会商,明确项目区域布局、用地方案、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十二)招商项目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签约合同,由市政府批准后签订;纳入地方招商引资项目的签约合同,由项目拟落户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签订。合同签订后,应于10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市招商局(办)备案。市政府签订的合同项目,由市审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办)等单位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对投资方未按合同履约的,收回优惠政策。
  (十三)建立“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项目包保和服务制度。每名市级领导包干联系一批重点招商项目(企业)。对新落户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重点招商项目,由市招商局(办)根据业务对口原则,协调相关单位与部门安排一名副县级领导为项目秘书。对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由招商局(办)汇总后提交招商项目联席会议解决。
  四、项目要求
  (十四)招商项目特指十堰市以外投资主体(含十堰籍在外成功人士)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在我市境内投资新建企业与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落户城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不含代征用地,下同),亩税收贡献10万元以上;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企业绿地率不得超过20%;高新技术产业与国家鼓励类产品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下列项目不列入此文考核奖励范围:驻市央企与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矿产选采与住宅房地产项目;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捐赠和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项目;外来投资主体已在十堰市注册纳税企业重新变更经营地点、变更企业名称的;现有企业市外投资方增加注册资本,但没有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五、招商奖惩
  (十五)对引进落户城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一年内,由市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6万元;达到1亿元的,奖励15万元。达到上述标准,且投资企业属世界500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奖励10万元;
  2.引进企业总部、营销总部迁至十堰城区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在十堰市外),或在城区购置或租赁楼宇,投资广告策划、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网络信息、律师事务、会计事务、咨询中介、高新科技、旅游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上交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市级留成部分的4%奖励。
  (十六)县(市)区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取消综合考核奖。市属招商引资责任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取消该部门年度考评“合格”以上的资格。
  六、考核认定
  (十七)市属部门和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项目前须在市招商局(办)备案,事后由投资企业和项目落户地政府出具证明。无备案登记和证明的项目,不纳入认定范围。
  外来投资企业身份证明以投资方身份证明或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为准;新引进企业以投资协议、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为准;实际到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以验资报告、土地缴款证明、建筑合同书或工程决算报告及付款证明、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等为依据;纳税额以纳税凭证和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
  (十八)招商引资奖励考核由招商局(办)负责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局、税务部门参与,每年元至二月份对上年度招商引资进行考核认定,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
  七、其它
  (十九)市财政每年安排市属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招商工作经费预算5万元。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招商活动和奖励。根据实际工作成效,可适当追加预算。
  (二十)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条款的适用由市招商局(办)负责解释。